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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浏览:3038 次  |  日期:2014-05-29 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政策口径

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政策口径

  5月23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等具有普遍性和急需明确的问题。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告》在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明确了企业接收政府投资资产、政府指定用途资产、政府无偿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的,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其计税基础可按实际接收价值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专项用途管理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无偿划入资产,属于前述情形以外的,按政府确定的该项资产实际接收价值并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明确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若作为资本金处理的,属于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不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若作为收入处理的,则视作接受捐赠行为,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明确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规定计算扣除,若仍执行保监会监管规定而形成差额的,应将两者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明确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但应将培养费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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