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一)旧政策
2008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 )
(二)新政策
2021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24号” )
二、实务理解
(三)出租人:未变化
公告24号和24号文件比较,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出租人虽然只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但公告24号仅作废了24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保留了2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即“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仍然有效。
因此,现行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政策为:2021年10月1日起,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提醒:这里的个人,也应包含个体工商户。
(四)承租人:范围扩大了
旧政策强调按市场价格出租向个人出租;新政策取消了按市场价格出租规定,除了向个人出租外,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也可享受减征房产税优惠。
提醒:这里的出租住房,也包含出租保障性住房。
综上所述,自2021年10月1日起,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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