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披露了对北京兴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没收审计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同时,也对两名相关人员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兴华为某控股公司申请证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东资格提供审计服务,但是未勤勉尽责,导致该控股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即该控股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合计9.49亿元,北京兴华未能在审计中发现其中8.92亿元收入为虚假收入。
未能在审计中发现作假
日前,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处罚决定书显示,因某控股公司申请成为证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东资格的行政许可需要,该控股公司于2014年6月委托北京兴华对其2013年度及2014年一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北京兴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100万元。
2014年8月,该控股公司申请成为证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东,为此,证券公司作为申报材料方向证监会报送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总股本变更、新增5%以上股东资格以及设立子公司的请示等文件。在此文件中,前述控股公司提供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含有虚假财务数据和隐瞒巨额或有负债,即该控股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合计9.49亿元,北京兴华未能在审计中发现其中8.92亿元收入为虚假收入。
证监会表示,北京兴华在为某控股公司出具2013年度及2014年一季度的审计报告过程中未发现该控股公司2013年度确认的8.92亿元收入为虚假收入,明知该控股公司存在或有事项,却未核实及披露该控股公司或有负债,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因此,证监会决定责令北京兴华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审计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同时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韩景利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姜照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审计报告出具日有问题
与此同时,审计程序不到位的细节也随之曝光。证监会披露显示,该控股公司出售房产时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特殊约定了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后,在满足签署网签条件的前提下,但不得晚于2014年8月31日,与乙方签署《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补充协议并保证房产已具备网签的条件并且办理完毕所有网签手续,否则应退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然而,该控股公司未实际办理网签及交接手续。审计未对支持其确认该控股公司2013年度8.92亿元售房收入的购房协议书中涉及购房合同履行的重要前提即“网签条款”约定予以核实,未向售房对手方函证,也未对该约定的履行情况采取其他审计程序。会计师审计期间为2014年6月,正好临近约定的最后期限,但会计师未对网签条款的执行情况予以关注并采取相应审计程序。
虽然北京兴华提供的情况说明称,项目组在营业收入审计中采取了索取企业提供的销售清单,与销售部的房屋买卖合同统计进行对比,抽取一定的样本等程序,但调查中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的购房协议书后未附有销售清单,审计工作底稿中也无相关比对记录留痕。
此外,审计报告出具日早于关键审计证据获取日。北京兴华出具的2013年度及2014年一季度审计报告日期为2014年6月23日,但支持其确认该控股公司2013年度8.92亿元售房收入的购房协议书真正用印盖章日期却为2014年6月27日。
深度财务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注册代账报税,审计评估,出口退税,财务分析,高企策划等专业服务。王会计 13339103211
暂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