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近日,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以下七种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①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②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③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⑤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⑥发生产权变动的;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针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办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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