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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浏览:5365 次  |  日期:2021-09-23 个人转让合伙份额需要先纳税后变更吗?
 

问题


  最近,北京、广东、广西、湖南、深圳等多地税务机关明确,个人转让股权需要先到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那么,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是否也要先办理纳税申报才能办理变更登记?


  案例


  张某为广州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出资15万元,取得该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的15%。2021年8月,张某将持有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李某,取得价款35万元。广州某合伙企业在办理合伙人变更登记时,张某是否要先去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分析


  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取得的所得和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均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取得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方要代扣代缴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需要先办理纳税申报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变更登记。具体分析如下:


  一、个人股权转让先纳税后变更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二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做出需凭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资料(如完税凭证)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6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二、个人转让合伙份额无需先纳税后变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


  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可凭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变更登记申请书等资料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时不需要提交个人的纳税申报资料。


  张某转让合伙份额取得所得20万元(35-1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0%)。广州某合伙企业办理合伙人变更登记时,不需要提交张某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分析:


  股权转让业务中,只针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涉及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收入应计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个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属于个人,他们转让股权就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被投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不需要提交纳税资料。


  需要注意的事,办理变更登记不需要提交纳税资料,不等于转让方不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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