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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浏览:3036 次  |  日期:2021-09-03 无形资产期末计量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的金额。


  一、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十条规定,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差异分析


  无形资产期末计量的会计与税法差异,主要体现在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差异处理


  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形成的税会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应采用应付税款法,直接调整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即可,无需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例题】宜城公司2X19年1月1日以60万元的价格购入一项新产品专利权,企业作为使用寿命期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核算。2X20年年底,企业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其测试结果表明已经发生减值,该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40万元,发生减值20万元。假设企业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500万元,除该差异外无其他调整项目,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则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00000


  应纳税所得额=500+20=520(万元)


  应缴所得税=520×25%=13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300000


  企业直接在纳税申报表中对不得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20万元作纳税调增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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