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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浏览:3411 次  |  日期:2021-04-16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这4个问题不可不知
 

202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另外,近期新出台政策较多,在4月20日之前进行的一季度所得税申报时,有以下4个常见问题,提示大家注意。


  一、弥补亏损数据一季度能否填报?


  根据年度申报情况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因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为确定金额。企业在进行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如果尚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则无法确定,所以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弥补亏损数据就不能填报。


  企业如果想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季度申报所得税前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一季度可否享受?


  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是按2.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季度申报预缴时就可以享受。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季度能否享受?


  可以。虽然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中,增加了加计扣除的项目,但是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并不能在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享受。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四、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是否延期?填报要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已至2023年12月31日。


  对企业在2020年12月购进并投入的50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在2021年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继续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


  在季度申报时,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需要注意“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是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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