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员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通常情况下,很多单位都会在每年年初春节前才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如果年终奖金在下一年度1-2月份发放年终奖,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上一年度的综合所得中是否包括下一年年初发放的年终奖?如果年终奖金在当年度12月份发放完毕,和第二年发放有什么不同?
个税汇算清缴是按年度实际收入的金额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所属期都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进行判断的。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单位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时间即为税款所属期,在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次月,将由代扣代缴单位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扣缴申报。
例如:
甲公司如果于2020年12月发放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甲公司应于2021年1月扣缴并申报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如果于2021年2月发放员工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税款所属期则为2021年2月,甲公司应于2021年3月,扣缴并申报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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