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车市不好,不过还是挡不住各位老板们买新车的步伐。一方面是喜欢或者真是办公需要要,另一方面从税收上来讲,车的进项、折旧和费用等也可以抵一部分税款,小型微利企业和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所得税前扣除的政策叠加更是让大家有了购车的理由。
在新车购置过程中除了购车款会产生不少其他的费用,包含在我们常说的“落地价”当中,那么这些费用应注意什么?如何处理呢?
本文主要探讨单位购置新车,不包含买二手车(可以参看)和以单位名义直接进口汽车(从4S店或汽贸公司买的进口车不算直接进口,属于本文范围。)
新车购之中涉及的税款
车辆购置税:
作为购方,第一个想到的应该就是这个,即使非财税人员也知道。
购置税计算还是很简单的,就是不含增值税的车价(机动车发票上最下边的“不含税价”)乘以10%的股东税率即可(新能源等一些特殊车辆免税,这个以后有时间再说)。是在车管所上牌前第一个窗口,漏不了,不交税就不能领证上牌。
凭证的话,今年7月起新的《车辆购置税法》开始实施,要求是取消了纸质的购置税完税证明,并解释“如果纳税人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取得呢?一是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二是可以到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申报窗口申请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所以没拿回来纸质凭证的话做账时也不用过于纠结。
至于车购税的账务处理, 由于车辆购置税只出现在车辆购置环节,而且要求对应车辆属于自用而不是作为商品。自用车辆在财务处理上都属于固定资产(至于500万以下一次性扣除,是所得税优惠,属于财税差异,并非财务账上也做费用处理。多次讲过,不再赘述。
在《企业会计准则》的4号准则--固定资产中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有如下表述: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由此可见,无论是购买的(包括受赠等外来情况)还是自建(车的话就是自产),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费用都应计入原值。
那么单位使用的车辆的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是车辆能够上路行驶。缴纳车辆购置税作为车辆登记的前置条件,想上牌上路行驶就必须交,所以车购税应当属于“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加之时报时交无需计提,那么购置税的账务处理就简单多了:
借:固定资产—机动车等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一般也不必这样单独做,固定资产入账时跟其他业务并在一个分录里即可。
增值税:这个就不用多说了吧,抵扣的按正常抵扣处理即可,不能抵扣的跟价款一同计入原值。
印花税:这个倒是一般容易忘的。新车购置时签了车辆购销合同,属于印花税目中的“购销合同”,查实征收印花税企业作为合同签立方应当按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因为其是对立据行为征收,而非购买行为,且也非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必要支出。
补充一点,如果不是新车,而是二手车的话,交易二手车时印花税是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不是购销合同,因为登记上牌的车是有权属证明的,这点跟卖房子类似(注意卖房子无论新旧都是按产权转移数据)
消费税:这个在购买一般车辆时不会出现,因为原本汽车的消费税是在厂家出厂和进口报关时缴纳。但是根据财税〔2016〕129号:“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这大家常说的“豪车税”就是销售环节的消费税。不过从上面表述也看到,纳税人是汽车销售人,常见的就是4S店,也就是说并非是购车方缴纳(实际负税人是购买方),这个税是含在车价里,也就是发票中的。
含在发票中就意味着未来在交购置税的时候也是包含的,所以有些4S店会跟购车人说这个税没有发票,是单交的,是“为你好,让你少缴税”等等等。其实是他占了便宜,少交了税还弄了笔小金库~购车方是单位的话,钱出去了,还没拿回来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所得税前扣不掉,赔了一笔所得税~
所以豪车消费税并非购车方处理事项,应当含在车价里,感觉不出来就对了。
购车时的其他费用的处理
除了税费,买车时还会有些其他杂七杂八的费用,常见的主要包括:4S店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费用;上牌过程中的牌照费等;首年保险费和车船税;汽车装饰相关费用。那么这些费用用如何处理呢?
4S的捆绑费用:
根据上面“车购税”的账务处理部分引用的准则思路,4S的出库费、提车费、存车费、金融服务费(4S一般都没有金融服务经营范围,并非真正的金融服务费)等等这些“巧立名目”必交的费用作为购置车辆的必要支出,应计入原值,并且4S店应出具发票(估计大多都没有。但其应当开具,因为这种强制捆绑已经是价外费用范围了,就算辩称真正提供了服务且有经营范围,由于其不可选,跟购车属于一项业务,也应当按混合销售处理,按13%缴纳增值税。可选的服务,比如代办牌照等等可以单独核算,按兼营处理,就可以6%缴税了。至于在合同里隐藏“自愿”条款,强制让客户签的来证明并非“混合销售”的,我就不说啥了,6就6吧,至少还缴税了,谁没事找事跟你过不去)
如果4S是强制买一些汽车装饰,就是我们所谓的“QJ包”,那就按下面装饰费用处理。
上牌时必交的各种费用(不含购置税、保险和车船税):
也计入原值,道理跟上面相同。要有财政收据(行政事业型收费)或发票(企业服务)
保险和车船税:
虽说如果不上保险不交车船税就无法上路,无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这两项费用所对应的期间只是一年,并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不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是做当期费用处理。
要有发票,车船税在交强险票面上有。
车辆装饰费:
附着在固定资产上,但使用寿命又不跟车辆捆绑,所以建议装饰费金额小的话计入当期费用即可,金额大的可以做长期待摊,预估能挺几年,摊销即可(金额大还是小自己根据具体数字与自己企业体量与营收来判断,没有具体数值)。
要有发票。
买新车大块的费用就这些吧,如果还有些零零碎碎根据上面思路归类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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