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体验 立即体验
在线留言 在线留言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深度财务LOGO
  • 深度财务全国统一热线
财务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财务资讯 >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来源:合肥深度财务  |  浏览:2795 次  |  日期:2020-09-09 增值税与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与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财税2016年36号文中针对营改增行业也做了相应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深度财务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注册代账报税,审计评估,出口退税,财务分析,高企策划等专业服务。

合肥代账

评论记录


暂无内容

第0页/共0页首页上一页0下一页最后一页共0条信息

我要评论

*评论描述:
*验证码: 点击验证码可以刷新

Copyright  ©  2001-2019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合肥深度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皖ICP备12014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