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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深度财务  |  浏览:2409 次  |  日期:2020-09-09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财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所谓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前述发票或者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相应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详见下表)。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如,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粮食白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5日,从农业生产者收购玉米200吨,每吨2000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支付。其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3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 000[=400 000×10%]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者支付宝       4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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