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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深度财务  |  浏览:2260 次  |  日期:2020-09-08 分公司撤销,无偿划转固定资产给总公司缴税吗
 

案情描述


  某市A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电子产品、电路板、生活电器等销售的分公司,其总公司B公司兼营电子产品销售和汽车租赁和销售业务,2020年B公司出于资金成本考虑以及经营战略转变,决定缩减公司规模,撤销部分分公司,A公司也在其列。


  A公司从2018年开始申请了车辆指标,截至目前名下有多辆小汽车,在A公司注销前,需要将名下固定资产划转至B公司名下,B公司将其用于经营汽车租赁服务。


  A公司实行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负责A公司财务的许小姐接到B公司的通知后,立即着手相关的注销事宜,近期前来税务局申请注销时,发现有税务监控未处理,税务大厅工作人员指引其去相关部门办理,许小姐匆匆前往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小张是一名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审查了A公司相关申请资料及税收监控并进行询问后,告知许小姐需要对A公司法人实施税务约谈并说明了需要准备的资料。


  许小姐是一名入职不久的财务人员,怀着十分忐忑的心情向领导汇报了这件事件,并按照要求准备了资料。


  第二天,公司法人和许小姐一块前往税务局进行约谈,约谈过程中小张告知其A公司:


  税务干部小张:在申请注销前,将小汽车转移到B公司应按照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进行处理,即A申请注销的前置条件为:


  一是解除税务风险监控;


  二是补缴转让固定资产相关税费。


  许小姐对此非常困惑,不理解为什么注销需要补缴税款。小张对其进行耐心的辅导,并将视同销售的情形进行详细阐述,经过耐心的辅导后,许小姐表示自己对政策规定及涉税细节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后期一定加强税务方面学习。


  温馨提示


  对于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企业注销前,若出现转让固定资产或货物等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8年之前的解答——


无偿租用房屋如何纳税


  问题:公司租用的房屋是股东亲属的,以前是有偿租用,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现在由于公司经营的变化,改为无偿租用了。请问:1.在无偿租用的情况下,公司需要交什么税?如何交?出租方交什么税?如何交?2.房屋发生的维修费、装修费等费用是否能税前扣除?


  答复: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对纳税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其他个人房产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情况掌握执行:对私营及私营以上企业,无偿使用股东个人的房产,视为自用房产,由实际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股东以外个人的房产,视为租赁行为,按照租金标准向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核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凡“三证”(营业执照、房产证、户口簿)与经营者的姓名一致的(可以是本人、夫妻、父母、子女或投资房产的合伙人)视为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但对于行自用之名,出租为实的应按照租金收入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的税额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屋的占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标准计算缴纳。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9元;五等7.5元;六等6元;七等4.5元;八等3.6元;九等3元;十等2.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无偿租赁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如果结算,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地税发[2004]198号)的规定,你公司无租使用产权属于股东亲属个人的房屋所发生的维修费、装修费等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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