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与地方财政5万亿的量级相比,铁路企业税收收入下划地方不过是杯水车薪,显然难以缓解地方财政的困境。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举措的进步意义在于财政部迈开了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一小步,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9月7日下发名为《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为了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
《通知》规定,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按照现行税制,营业税为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同时还规定了特殊情况,即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划归中央收入。同时,国务院还规定铁路运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
财政部此次改革等于将三项收入划归地方,即铁路运输企业缴纳的全额营业税,附加于营业税上的全额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以及40%的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公布的《2011年度汇总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显示,2011年,铁道部缴纳营业税214.3亿元,2010年为186.8亿元;缴纳所得税64.8亿元,2010年缴纳54.29亿元。
本报记者昨日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人员表示税收收入的划分不会影响到铁路运输企业具体纳税行为,企业仍继续向国税缴纳即可。
根据《通知》的规定,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以及40%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企业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36%,货运周转量占54%,客运发送量占4%,货运发送量占6%.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28%,货运周转量占42%,运营里程占30%.
杨志勇认为,中央此次将铁路运输企业税收作为中央让利地方的突破口,重要原因还在于当前铁路建设巨额的资金缺口,这部分下划地方的收入虽然不是专款专用,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地方的支出缺口,使其有余力对铁路进行投资。
“至于其他行业如银行、石油等在中央缴纳营业税或是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何时能够下放地方,相信并不仅仅是时间表问题,更需要财政领域进行更加深入的改革来解决。”杨志勇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则认为,在过去的十年中,中国的财政体制在预算公开、税种调整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小进步,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调整上却一直进展不大,地方所能获得财权和财力都很有限,这种状况并没有随着转移支付的大幅增加而得到根本解决,未来中央应该给地方更大的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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