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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深度财务  |  浏览:2396 次  |  日期:2020-07-22 关于“利润”:本年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实际利润额,有什么区别、联系
 

一、本年利润,乃是会计科目


本年利润科目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


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收益)和支出(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为净亏损则做与上述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利润总额、净利润,乃是利润表项目


对于某个会计年度来讲,其实利润表“净利润”项目即为会计科目“本年利润”(结转利润分配之前)余额。


而“利润总额”项目,则是计提“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数据。即:


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也就是说,净利润加回所得税费用,即为利润总额。值得说明一下的是,利润总额虽为会计指标,但其主要功能还是用于计算企业所得税。其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计算起点;但并非直接拿来作为计税依据,而是以此作为起点,经过税法口径一定调整(与年终汇算清缴调整口径不同,只是调整部分指标),得出作为企业所得税(月度或者季度预缴)计算依据的“实际利润额”。


三、实际利润额,乃是企业所得税术语


准确来讲,实际利润额是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之一;这是常用依据,另外还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平均数、核定金额等)。特别注意的是,实际利润额是税法概念,并非会计指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设置公式:


第9行实际利润额=第3行利润总额+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5行不征税收入-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第7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我们举个简单例子:甲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000万元、税金及附加300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


指标一“利润总额”:600万元


甲公司五年内(税法口径)亏损200万元。


指标二“实际利润额”:400万元


甲公司应当计提企业所得税100万元(400万×25%),即“所得税费用”100万元。


指标三“净利润”:500万元(600万-100万)


指标四“本年利润”:500万元


最后指标一点(也是常常被人问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前三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乃是直接从利润表摘取数据,属于纯会计(利润表)概念。没有“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是否等于“利润总额”一说;三者各自独立摘取,没有公式关系,营业成本即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不含期间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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