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体验 立即体验
在线留言 在线留言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深度财务LOGO
  • 深度财务全国统一热线
税务常识

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常识 > 税收实务 税收实务

来源:合肥深度财务  |  浏览:2135 次  |  日期:2020-06-04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四个申报要点应掌握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关于免征对象


  免征对象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二、关于免征期限


  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三、关于免征申报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6万元)的缴费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将计费销售额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免征收入”栏。


  其他缴费人如实申报计费销售额和应缴费额,将计费销售额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征收入”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免。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正常填列《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的“计费依据”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免。


  缴费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申报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免征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关于已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处理


  根据25号公告规定,本年度已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可选择:


  (一)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登记及后续管理;


  (二)申请退还本年已缴费款的,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流程办理退费;


  (三)放弃抵减或退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登记。



深度财务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注册代账报税,审计评估,出口退税,财务分析,高企策划等专业服务。

合肥财务

评论记录


暂无内容

第0页/共0页首页上一页0下一页最后一页共0条信息

我要评论

*评论描述:
*验证码: 点击验证码可以刷新

税务常识

税收实务 纳税筹划


Copyright  ©  2001-2019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合肥深度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皖ICP备12014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