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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深度财务  |  浏览:2075 次  |  日期:2020-05-20 这3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特殊,财务须注意
 

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是实务中,却出现了几种不按套路出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发票。


  一、农产品发票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


  1、如果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9%的税率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虽然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是按照票面上的税额进行税额扣除,而是按照不含税价格*9%计算扣除。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定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是不能够计算抵扣进项税的。


  举个例子:蓝景公司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专票,票面金额2,000元,税额60元,价税合计2060元。在过去很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此理解都存在过误区,基本上都是按2060*9%来计算进项税额的。正确的做法是,蓝景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2000*9%=180元,而不是2060*9%。


  在这里要提醒的是,购进农产品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凭证只有这三种: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9%的进行税额扣除。


  举个例子:蓝景公司从某农业生产者处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票面金额1000元,税率是“免税”,税额为***。因为农产品销售属于免税项目,按理说是购买方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国家为了鼓励农产品销售,对于收购或者购买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9%税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蓝景公司取得销售发票(或者是收购发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计算能抵扣的进项税=1000*9%=90元。


  政策依据: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一项


  二、税控设备专票——按发票全额扣除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递减(递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递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递减。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递减,不足递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递


  3、税控设备的抵扣范围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税控专用设备的抵扣只限于纳税人初次购置的专用设备,而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则不属于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范围。但纳税人以后年度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则可凭技术维护单位开具的发票在发生月份全额递减。


  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三、这些行业的增值税还可以加计扣除


  (一)农产品加计扣除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应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二)生活服务业加计扣除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也就是说,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按照票面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抵扣,同时还可以按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例如:某旅游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2019年6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000元。该旅游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假设期初没有留抵税额和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则本月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20,000*15%=3,000元,本月应交增值税=50,000-20,000-3,000=27,000元。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三)现代服务业加计扣除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享受"四项服务"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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