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备注栏在营改增之前的存在感非常低,伴随着发票功能的强大和多样化,其填写规范不再只是信息披露角色,更多的是判断发票是否合规的重要标志之一。笔者整理了发票备注栏在营改增前后的填写规范和不规范可能产生的税务影响,以期对财税同仁在实务工作中有借鉴意义。
一、营改增之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对折扣额是否可以抵减销售额的开票规范中指出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中对逾期增值税申请抵扣提供材料中提到,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需要在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二、营改增之后
(一)自行开具
1、提供建筑服务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保险服务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4、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对其向保险代理人支付的佣金费申请代开时,在向税务机关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同时规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5、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中规定,对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铁路运输企业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7、差额征税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8、单用途商业预付款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多用途卡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外综服代办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11、出口业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对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要求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四个汉字,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
(二)税务代开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在税务机关代开时要求:
1、在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8、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填写不规范的税务影响
(一)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小结:对因备注栏填写不规范的,会导致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风险。
(二)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小结:对未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三)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结:对因备注栏填写不规范的,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前无法扣除的风险。
四、总结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发票备注栏的规范填写异常重要,否则可能会存在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不得作为土增税的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可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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