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企业财务人员表示,2020年3月1日之前,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不过,也有财务人员在税务处理过程中存在一些疑惑。乙企业2017年6月取得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9月发现该发票未如期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且不满足逾期抵扣的要求,便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取消后,乙企业财务人员咨询笔者:这笔已转出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如果该笔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那么需要关注此业务与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比如,2018年乙企业已将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中,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乙企业获得税务机关准确答复,可以继续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则需同步调增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就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补充申报。建议企业在进行相关税务处理时要统筹考虑,关注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避免引发税务风险,必要时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为了充分享受该政策带来的利好,一定要注意关键的时间点。认证确认期限取消仅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已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的扣税凭证,仍需遵照相关规定,分情况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认证确认期限取消了,但发票确认要求并未取消。2020年3月1日后,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然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取得的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后,方可进行后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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