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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深度财务  |  浏览:2170 次  |  日期:2020-03-23 一文速览2019全年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政策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


主要内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被修改为税务机关,其他内容不变。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政策二:创新企业境内发行CDR印花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政策三: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0号)




政策四: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政策五: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




政策六: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六税两费(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主要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修订相关申报表,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政策七:高校学生公寓免房产税印花税


主要内容: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政策八:文化转制企业免房产税


主要内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政策九: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的厂房土地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




政策十: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免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政策十一: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免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政策十二: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政策十三:公共租赁住房免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政策十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恢复代征代缴印花税业务


主要内容:自2019年9月16日起恢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征代缴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花税。2019年9月16日前未缴纳印花税的,可于2019年9月16日后按原缴费渠道办理缴税。


政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恢复代征代缴印花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六号)




政策十五: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申报表


主要内容:自2019年10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政策依据:《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政策十六:对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政策十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各类合同免印花税


主要内容: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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