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补贴,是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基本功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实际上主要是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稳定,保证就业率。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河北省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那么企业收到了上述人社部门给予返还的稳岗补贴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哪些问题需要值得关注?
一、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有关部门返还的稳岗补贴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时,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实务我们看到上市公司的处理情况存在三种情况:
1、取得稳岗补贴时,直接贷方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2、取得稳岗补贴时,直接贷方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3、取得稳岗补贴时,直接冲减之前发生失业保险计入的相应科目,如“管理费用”等科目。
总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最优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二、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总结:纳税人取得的稳岗补贴不属于与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因此不征收增值税,进而也不需要给拨付补贴的有关政府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开个收据即可。
三、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总结:对于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但对于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适用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四、补贴用途:
至于稳岗补贴的使用用途各地规定不一,各地企业需要根据当地规定的稳岗补贴文件规定来使用。
如:《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部发[2018]19号),2018年至2020年,按照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企业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度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申报的稳岗补贴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转岗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文件中规定,在后续跟进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关支出不符合规定的,可能补追回。
总结:注意各地文件规定的用途,严格按照用途来使用政府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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