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取消了退税申报期限、实质上取消了免税申报最晚期限、收汇和不能收汇申报期限、来料加工核销超期限征税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期限,对于其他出口业务有关的期限是没有变化的:
1、出口退税申报开始时间
根据国税发2005 51号、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应在会计上做销售的次月申报期开始、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的规定销售跨境应税应为应在提供服务并财务上做销售收入的次月申报期开始;同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规定,申报退税应单据齐信息齐后。也就是说,出口退税的申报开始时间是出口后或提供服务后且财务上确认销售并且单据齐信息齐全后(四类企业还应收到外汇或申报不能收汇、跨境应税行为应收汇后)再申报退税。(有多少企业还没记账就已经申报退税了的?)
2、退(免)税业务增值税销售额申报时间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4年第11号的规定,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应在会计上做销售的次月(按季的在做销售季度次季度的第一个月)进行增值税申报。
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期限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期限为受托加工方开具加工费免税发票至次月申报期截止前,由委托方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未取消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公告规定免税证明核销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对应的手(账)册在海关核销结案的次年5月15日前申请核销。
注:新政策并未取消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取消的只是超期限征税的规定。来料加工要想免税还得做核销 。
5、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取消退税率的货物,由委托方在出口次年3月15日前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6、进料加工年度核销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次年4月20日前对上年度已经办理了海关核销结案的手(账)册做进料加工年度核销,未在该期限核销的,暂不得办理退税。
注:虽然取消了退税申报期限,但是对于有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来说,要想核销,还得先办理完需要核销的手册对应的出口退税,不然一旦核销了该手册下的还未申报的退税就不能再申报了。
7、已申报退税业务的收汇和申报不能收汇期限
对于非重点监控企业,按30号公告在未收汇前可以先申报退税,但需要在出口次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前收齐外汇或办理不能收汇申报。如果已经申报了退税但在该期限前未收汇或没有申报不能收汇的,暂不符合退税,应冲减原已申报的退税。等后续收齐外汇或者能办理不能收汇申报了再重新进行退税申报。对于收不到的也不符合30号公告附件3所列的不能收汇情形的转为免税。
8、单证备案期限
出口货物退税正式申报后15天内,把单证备案要求的单证按申报退税的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目录》,注明单证存放的地点,进行单证备案。
9、免税申报时间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时间如下:
1、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劳务:在出口或销售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申报期内申报免税。
2、其他企业出口的免税货物劳务: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
3、出口的原享受退税的货物劳务,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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