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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深度财务  |  浏览:2068 次  |  日期:2020-03-03 征收率减按1%如何填报申报表
 

前言:

征收率减按1%开具发票,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报3%,再减去2%的过程,简单总结为:开1报3减2。

本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大家普遍感觉比较纠结的地方,就是开具发票的征税率是1%,但是还要填报2%的“应纳税额减征额”,1%的应纳税额小于2%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如何填报?其实不是这样的,案例如下(同时还考虑到当期开具3%征税率,销售免税服务等情况):

案例:

甲企业(湖北省外企业)1-3月份增值税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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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销售免税服务销售额10000元。

注:当期销售额中,有80万元开具了专票,其他未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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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开票方式与申报填报的不同方式:

开票按照1%征收率,而申报时则为先计算3%的税额,再填报2%的减免税额,具体申报方式如上表。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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