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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深度财务  |  浏览:2109 次  |  日期:2020-02-24 丢失增值税专票 有救!
 

2020年1月13日,久旱逢甘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闪亮登场。这个公告的第四条给大家带来了惊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这篇文章一直没有合适的机会发布,今天终于可以发出来了!


纳税人再也不用去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了!记账凭证问题解决了!有的同学说了,这哪里是惊喜,我们一直就是这么操作的!


我说,就是惊喜,你以前只能说是各地的操作口径,现在可是堂堂正正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告的内容。从2020年元旦开始,税务部门规章《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将税收规范性文件改成“税务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都是通过新系统开具,即使都是纸质发票,相关信息在系统中也是有迹可查。


第一类:发票联和抵扣联双丢失。补救方法:必须去找销售方。销售方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其发票专用章。用途:作为受票方抵扣凭证、退税凭证和记账凭证。这里的记账凭证可以理解为发票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复印件属于记账凭证附件的重要组成内容,也就是会计上的原始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明确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从这个角度来说,发票的合规与财务报销密切联系,同时也和记账凭证紧密关联。


第二类:丢失抵扣联,但未丢失发票联。补救方法:不必打扰销售方,实行购买方自救,用发票联复印件顶替抵扣联,去做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也不用加盖受票方自己的发票专用章。由于发票联还在,不影响作为受票方的记账凭证。


第二类:丢失发票联,但未丢失抵扣联。补救方法:不必打扰销售方,实行购买方自救,用抵扣联复印件顶替发票联,去做记账凭证。也不用加盖受票方自己的发票专用章。由于抵扣联还在,不影响作为受票方的抵扣或者退税。


引申:第一类情形和第三类情形,不影响受票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虽然这个文件不是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主办的,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取得发票的规则是受制于流转税政策的,应当保持一致。


深度财务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注册代账报税,审计评估,出口退税,财务分析,高企策划等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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