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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税收政策又来了,深度财务和您一起学习。
一、中央出台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12月4日),为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提出8方面28项意见。其中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切实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清单制度,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进一步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用。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影响企业正常运行。
二、国务院出台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提出7个方面26条意见。一是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二是开发更多就业岗位。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加大投资创造就业;稳定外贸扩大就业;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三是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加强托底安置就业;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四是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五是做实就业创业服务。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六是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七是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完善舆论宣传引导机制。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一是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二是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适用优惠孰高原则确定减免税额。三是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且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税务总局明确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就2019年度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的“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可享受的税前扣除、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年度汇算的退(补)税、年度汇算服务”等十一个事项予以明确。
五、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政策出台。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明确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十一项政策。一是明确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明确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确定三项规则;三是明确居民个人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三项规定;四是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三项处理规定;五是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明确应扣除未扣除的追补扣除规则;六是明确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四项处理规定;七是明确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规则,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八是明确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九是明确公益性票据开具和索取规定;十是明确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办理要求;十一是明确个人自2019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依规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追补扣除。
六、2019年起5年内远洋船员年度在船时间满183天可享税收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七、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省(区、市)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补充、修改申报表提示、说明信息。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修订申报表包括: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5.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
八、人社部、医保局印发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内地(大陆)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六部委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印发),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方案明确: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90%征收。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相应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
十、新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2020年1月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印发),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修订并公告新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表单和填写说明,自2020年1月1日起,缴费人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适用。
十一、税务总局出台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按照税收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推出十六项征管服务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牵头,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共同抓好落实。一是便利企业跨省迁移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跨省(市)迁移,自动接入且承继原各项权益信息。二是便利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验、反馈,办理纳税申报和缴款事宜。三是便利跨省房产土地税源管理业务办理。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跨省(市)税源信息报告、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四是制定长三角区域“首违不罚”清单。探索推进简易处罚网上办理。五是制定长三角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六是制定长三角区域通办清单。通办清单业务可就近申请办理。七是共用动态信用积分。探索共用纳税人信用动态监控评价信息,共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和服务。八是共认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九是共推风险预警提醒。完善风险预警信息的跨省(市)查询与推送机制。十是推动实现智慧办税。推进智能办税服务厅建设,实现智能引导、智能填单、智能审核等智能办税服务。十一是推行统一纳税咨询。共享12366知识库地方知识内容,统一答复口径,组织人员定期交流。十二是推进大企业纳税服务。依申请协调处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十三是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标准。十四是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为留存备查的事项范围。十五是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关联性税种合并申报,推进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自动转换。十六是联合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共享分析团队资源、共享税收经济数据、共享税收经济分析成果。
十二、沪港通、深港通及基金互认政策继续执行三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印发《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五部委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修订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后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3)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就修订后相关目录前后衔接规则予以明确。
十四、税务总局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十五、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七项增值税征管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明确增值税征管七个事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一是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相关发票,按原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二是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纳税人对应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以申办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三是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额中扣减。四是境内单位分包境外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五是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是修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七是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十六、三部委调整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和预算管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号),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自2019年9月1日起,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50%部分,15%由企业所在地分担,35%由各地按增值税分享额占地方分享总额比重分担,该比重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地区实际分享增值税收入情况计算确定。自2019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国内增值税”(1010101项)科目下增设“101010136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7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101010138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目级科目。在“改征增值税”(1010104项)科目下增设“101010426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7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101010428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目级科目,将“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101010429目)科目名称修改为“其他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并就退库业务、财政调库业务办理,相应进行调整,并加强留抵退税监管。
十七、税务总局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税务机关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电子送达。
十八、2020年度办税日历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19〕449号),明确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十九、税务总局明确滞纳金可分离征缴等四项重要征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明确四项税收征管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一是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二是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三是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和停供发票。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四是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按照普通破产债权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十、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起,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2020年4月1日起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二是自2020年4月1日起,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三是自2020年4月1日起,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税务机关需要采取约谈方式的,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约谈的时间、地点和事由,约谈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在场,做好记录,可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二十一、税务总局决定向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向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十二、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号),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2020年6月底前,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全部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首次办税时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通过减事项、减表单、减资料、减流程、减操作,推动将企业开办事项由部门间“串联”办理转变为“并联”办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办理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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