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财务从网络上摘录了一些有关高企的问题与大家共享。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阶段,专家对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提到的“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中的“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是指什么,18年底对专利证书改版,专利证书说明页如何才能获取?
答:“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是指知识产权证书后面的专利说明页(含摘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的构成有关事宜的公告》(第257号),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18年4月24日之后(含当日)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授权公告日之后颁发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取消专利单行本。同时,自授权公告日起, 专利权人、社会公众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网址:http://epub.sipo.gov.cn)查询和下载专利单行本。
二、企业研发活动说明材料是指什么,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评价包含几部分?
答:研发活动是评判高企的重要指标,需要企业提供做了哪些研发活动的说明,如项目立项证书,成果验收报告,查新报告,专利等研发活动的辅助证明材料。
对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评价,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三、我企业打算在2020年3月申请高企认定,请问提交的材料中,科技人员名单是否按照申请认定时19年底的人数提供,以及何谓研究开发人员?
答:科技人员名单应按照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定义,是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包括申请认定前一年内(2019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企业主要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加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四、企业如何判断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
答:企业有权利要求中介机构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或者咨询当地财、税部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可自行选择中介机构。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含)。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五、对中介机构纪律中“严重失误”如何界定,企业如何获悉相关信息?
答:“严重失误”是指中介机构因非主观故意产生的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并对企业申请高企认定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错误。
《工作指引》对中介机构纪律规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企业可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下“通知公告”栏目,或者在该网直接输入查询该中介名称进行查询。
六、中介承担鉴定当时符合《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人员比例要求,但任务完成后人员比例不达标,请问此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是否还有效?
答: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或鉴证报告时符合《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条件要求,其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就有效。
七、我企业请的外省中介结构,请问外省中介机构是否具备资格?
答:企业不管选择本省还是外省的中介机构,都需要满足《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条件要求,企业有权利要求外省中介机构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或者咨询当地财、税部门。
八、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2018年4月25日,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布)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情况,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九、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时应准备好哪些资料?
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十、企业获得高新企业技术资格后,何时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并举例说明。
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例如,果果公司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果果公司可自2017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7、2018和2019年。
十一、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前,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并举例说明。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在期满当年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鉴于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和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例如,果果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20年5月20日到期,在2020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果公司在2020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0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十二、我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有分支机构,请问境外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吗?
答: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计算境内、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时使用25%税率,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税率的抵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以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规则,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十三、总分支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我分支机构按规定备案成汇总纳税人,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高企税收优惠,对于相关资料备案有什么要求?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机构享受高企税收优惠,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收支将汇总到到总机构统一汇算,自然能够享受到该优惠。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37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要求,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完成汇算清缴后,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十四、我企业是上海浦东新区18年新设立的高企,请问我企业享受高企税收优惠有什么规定?
答: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该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十五、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被取消高企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十六、我企业是19年11月份获得高企证书的,请问20年需要做年报吗?
答: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新增了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义务,即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十七、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十八、我企业是深圳的高企,想整体迁移到江苏昆山,请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以及迁移有什么规定?
答:《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工作指引》五、监督管理(五)异地搬迁:
1.《认定办法》第十八条中整体迁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
2.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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